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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日本規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大企業均需設置「公司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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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新聞去(2018)年12月29日報導,日本法務省擬修改公司法,將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大企業設置「公司外部董事」義務化,該項修正法案預定於2019年例行國會中提出,並於2020年開始實施。

鑒於海外投資家批判日本企業外部監督機制不足,為提高經營監督機能,因此擬藉由外部董事,以第三者的觀點,監控公司內部管理及利害關係。

法務省官員表示,有設置「公司外部董事」義務之對象,除上市公司外,非上市大企業也將納入規範,如符合①無設置監察人會及無限制股票轉讓之公司、②資本額達5億日圓以上或負責總額達200億日圓以上之公司、③需提交有價證券報告書之公司,屬於上述3項要件中之一者,即需設置1人以上的外部董事。

受到近來日產汽車前會長戈登涉嫌逃漏申報酬勞遭東京地檢署逮捕事件的衝擊,投資者要求須公開公司董事報酬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日本法務省本次修訂公司法,除規定外部董事義務化外,也規定股東酬勞須透明化、股東提案權最多10項以及股東大會召開日期與事業報告書須於會前3週提供電子檔資料給投資者參考等規定。

參考來源: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https://ppt.cc/fSB5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