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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ike所影射的停車管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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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台灣地區引起不少爭議的新加坡共享單車服務oBike,目前已先後在十個城市進駐營運。然而隨著多數使用者依個人方便隨意停放車輛,近來由於經常有用戶將車停在人行道或機車格,引發相關爭議。導致形成影響道路使用權等問題,並且引發不少民眾抱怨。

    實際上,由於腳踏車在法規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為「慢車」,同時「慢車」又在同樣條例的第 3 條第 8 款被定義為「車輛」的一種,因此,各項法規對「慢車」或「車輛」的規定,都可能可以適用到腳踏車。其中,關於「慢車」與腳踏車的停車方式,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 131 條有以下規定:「慢車」必須優先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或標線,而如果該地點沒有設置自行車的停車設施,自行車就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換言之,用戶把腳踏車停在機車格,是合乎法規的。

新北市 7 月初連發兩波公告禁止「營利租賃自行車」停放於機車格。而台北市雖宣布嚴格拖吊違停,但市長柯文哲表示「共享經濟是世界潮流,擋也擋不住,要管理而不是禁止」宣布採積極管理,將獨步全球與業者合作開發單車停車格地圖,雙北不同調,可看出oBike對城市交通或許是利弊共存。oBike的問題主要在於原先引入時,和縣市政府達成的共識為約定腳踏車佈署地點必須遠離捷運站、火車站、公車站等大眾運輸搭乘站點,同時僅能停放合法停車格內,但在 App及官網說明卻並未明確說明停放限制,加上 oBike初期佈署亦直接停放在額外劃分的停車格內,導致使用者認為可直接將車輛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機車停車位原就供不應求,後續侵佔空間問題也就接踵而至。

oBike的爭議實際上只是突顯了台灣目前的停車管理問題。以台北市為例,大部份的機車停車格都不收費,自然供不應求。因此,指責共享單車業者利用免費的公共空間營利,其實並不公允。至於停車亂象,自己的腳踏車即使亂停即使拖吊也只須領回沒有罰款,相較於汽車的高額拖吊費,大家自然覺得腳踏車亂停也無害,因此單指責oBike造成停車亂象亦過於偏頗。儘管oBike所提供的單車是允許消費者透過付費來取得使用權,因此為「租賃」的概念並非「共享」,企圖讓單車與機車「共享」停車格,看似鼓勵單車運輸,實則為公共空間的重新分配,而非閒置資源的再利用,因此為截然不同的共享。因此與其抨擊oBike造成的爭議,解決停車管理問題應為當要之急。

 

參考來源:INSIDE、天下雜誌、TechOrange、TechNews (楊孟芯綜整)

原文標題:

北科大教授觀點:別弄錯了,oBike 和 Uber,已經是截然不同的兩種「共享」
oBike 之亂持續,不過逕行拖吊合理嗎?
oBike 來台引爭議,問題到底出在哪?
《經濟五四三》抱怨oBike亂停 其實你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