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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疫後「韓國新政」未來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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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於9月29日表示,依據3月31日公布修訂之「推動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之開發、使用與普及法令(稱新再生能源法)」及「電氣事業法」,目前再修訂及公告相關子法。修訂之相關子法主要內容包括「再生能源3020執行計畫(2017年12月公布)」及2020年7月發表之針對綠色新政,擬推動整合園區計畫等推廣新再生能源方案,另亦包括減輕推廣新再生能源過程可能發生之安全管理問題及投機行為等副作用,預計有助於擴大建立健全之再生能源環境。

新、再生能源法相關子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整合園區:地方政府規劃確定地方民眾可接受之新再生能源計畫推動業務,再向產業通商資源部申請審議後,再指定計畫用地及執行之機關。

2.新再生能源強制配比(RPS)及提高公共部門之強制比率:將2021年至2022年RPS強制比率自法定上限之10%以內,分別上調1%(2021年為8%,調高至9%;2022年為9%,調高為10%),公共部門之新再生能源強制配比亦將於2030年,擴大至40%。

3.事後管理:為規定事後管理計畫之執行機構及程序,將加強政府擬推廣之新再生能源設施安全管理業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必須每年研擬及執行事後管理計畫,另強制施工單位對設置未滿3年之設施每年平均必須實施一次事後管理。執行機構之主管必須於6月底以前向新再生能源中心提交事後管理結果,新再生能源機構檢討結果後,必須於7月底前向政府報告。

4.應用閒置之國有財產:指定新再生能源計畫可應用之國有財產範圍及對象,並訂定可要求相關資訊之依據。中央機關主管可對用於其他用途可能性低之財產,指定為可應用之國有財產。

5.支援綠色保證:制訂對信用及擔保能力較低之零售自由業者提供金融保證支援依據,以期活絡綠色新政之投資。

6.電氣事業法相關子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7.山地復原:研擬產業通商資源部部長可下令禁止未履行復原命令之事業者停止營業規定、程序及緩刑理由。於未完成復原之情況下進行電力交易時,山林廳長可要求產業通商資源部部長下令禁止6個月內停止營業,若是業者未規定,將可處以停止營運及取消發電營業之許可等懲罰。

8.蒐集意見程序:為提高地方民眾接受太陽能、風力及燃料電池等計畫,將事前公告發電計畫之主要內容,並強制通知當地居民。

9.轉讓、接收等許可審核之例外情況:規定啟動太陽能發電業務前,可轉讓、接收、取得股權、法人合併或分割之可能例外情況。依據修訂之電氣事業法,啟動太陽能發電業務前,可轉讓、接收或因破產等無法營運等可適用之例外情況。

10.擴大電氣新計畫:即使有建置計算電力車充電量及電費之收費型插座,亦可經營充電業務。目前施行之電氣事業法施行令對於登記電氣新事業之基準僅需設有電力車充電器即可營運電力車充電事業,本次修訂為只要建置有類似功能之插座即可營業。

參考來源: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https://pse.is/w3kr9)、科技產業資訊室(https://pse.is/wm285